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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7月16日-19日,新生学费和书费交款。
本次暂不缴纳住宿费,新生注册只是作宿舍统计,等新学期开学,住宿情况落实后再行缴纳,住宿费每学期200元。
三、7月21日-22日(08:30-11:00 14:30-17:00),新生到校报到注册。
第一步,从A志愿报考的所有考生中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各“有指标生计划的普通高中”统招***数50%的统招生(简称A志愿统招生),确定“有指标生***的普通高中”的“A志愿投档线”。
第二步,从A志愿报考且未被录取的考生中,在“A志愿投档线”下,根据各初中学校分配的指标生***数,在该校享受指标生待遇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各校指标生加分考生名单,并对这部分考生成绩加40分,作为录取指标生志愿(A志愿)时的分数(录取B、C志愿时不加分)。
第三步,将所有填报本批次学校志愿且未被录取的考生,按照“遵循志愿、分数优先”的平行志愿投档原则,按招生***的1∶1进行投档并录取,产生各校的平行志愿
浙江乌程(今吴兴)南浔镇富户庄廷鑨,因病眼盲,想效仿历史上同为盲人的左丘明,著写一部史书。 但又匮于自己所知不多,便去买得前明-天启朝大学士朱国祯的明史遗稿,延揽江南一带有志于纂修明史的才子吴炎、潘柽章等十六人加以编辑。 书中仍奉尊明朝年号,不承认清朝的正统,还提到了明末建州女真的事,并增补明末崇祯一朝事,直呼努尔哈赤为“奴酋”、清兵为“建夷”,全都是清朝所忌讳的。 该书定名为《明书》,书凡一百余卷,作为自己的著作,并请李令皙作序,题茅元铭、吴之铭、吴之熔、李涛、茅次莱、吴楚、唐元楼、严云起、蒋麟征、韦金佑、韦一围、张篙、董二酉、吴炎、潘柽章、陆圻、查继佐、范骧等十八人于其上,“卷端罗列诸名士,盖欲借以自重。故老相传,二百余人中,多半不与编纂之役”。 又说明此书是根据朱氏(即朱国祯)的原稿增删而成。庄廷鑨慕杭州举人查伊璜之名,擅自将其列入《明史》的参订名单,查伊璜得知后吓得心胆俱裂,为求自保,赶忙向学道检举告发,但学道并未在意此事。 顺治十八年,七月,归安知县吴之荣再次告发,此书终引起清廷关注,遂大兴文字狱,相关人等被捕杀殆尽。
“明史案”是清朝著名的文字狱案件,起源于清顺治十八年(1661),是清初最大的一次文字狱。
文字狱
自古以来,汉族士人就有修史的传统,明朝灭亡后,汉族士人面临异族入主中原的事实,感受着离乱之苦和身家之痛,感念旧朝。于是汉族士人们着手纂修明史。但是,由于修史的队伍之中,鱼龙混杂,导致士人修史风气中的一些恶习愈演愈烈。至康熙初年,这种夹杂着强烈功利目的的修史活动,终于成为清廷推行专制文化政策、打击士人的口实,酿成了惨烈的修史案。
朱国祯
清初明史案主要与朱国祯和庄廷钝龙有关。朱国祯,浙江湖州人,万历年间进士,晚年仿照《史记》纂写一部《明书》,但是朱未等到《明书》的出版便已辞世。庄廷龙,朱国祯的同乡,贡生出身,因病致盲,想效仿左丘明,纂写一部史书,实现其青史留名的理想。于是庄从朱国祯后人手中购得《明书》书稿,聘请江浙的文人茅元铭、吴炎等十六七人,对《明书》进行“删润论断”,改名为《明史辑略》,署名为庄廷龙。
庄廷龙
《明史辑略》尚未刊印,庄廷龙便已去世。他的父亲为完成他的遗愿将书出版,并聘请明进士赵令晰为该书作序,还将查继佐、范骧、陆圻等三人姓名署于参订者之中,于顺治十七年(1660)冬出售。但查等三人以“不相闻且未见书”为由,将此事呈报浙江学道。
此时解任回乡的贪官吴之荣向庄氏索要贿赂,企图诈取其财产。庄氏为避免打官司,向湖州知府行贿。吴见索贿不成,遂将此事上报京城,一场血腥惨烈的文字狱就此开始。康熙元年(1662),四大臣辅政,遂兴起这场案狱。凡《明史辑略》牵涉之人,从重处置,不管男女老幼,全部入狱,受牵连的多达千人之多。康熙二年(1663)五月定案,上自知府,下至刻工,被处死者七十余人,其状惨不忍睹。
一个明史案,一场文字狱,受牵连之人上千,被杀者七十有余。而这仅仅是是清朝文字狱的冰山一角,见于记载的文字狱终清一朝有七八十起,著名的有“明史案”、“吕留良案”和“南山集案”。
在我看来,文字狱的大兴,抑制了思想文化的自由发展,是造成清朝逐渐落后西方的重要原因。同时文字狱也是统治者用血腥***的方式在思想文化的领域实行专制主义集权统治的突出表现。
明史案的主人公庄廷钱,浙江乌程(今浙江湖州)人。清兵人关后,庄廷钱购得前明天启朝大学士朱国桢所撰明史稿,并广聘名士增补天启、崇祯两朝史事,用自己的名字刊行。
由于书中有诋毁贬斥清统治者的文字,所以不断遭到勒索,因***罢官的归安知县吴之荣勒索未成恼羞成怒,他设法购得初刊本,呈交法司。清统治者得知消息后,为压制一切公开的或潜在的反清行动或思想,遂兴大狱。凡刊刻、参校、藏书、售书者,以及失职之官吏,均株连治罪。至康熙二年(1663)五月十六日,因庄廷钱案被凌迟处斩百余人,诸犯妻子皆流徙。庄廷铑虽早死,仍被掘墓焚尸,父、兄弟数人均被斩,相关地方官员亦受重处,明史案成为清代牵连最广、规模最大的文字狱之一。
明史案是发生在康熙初年的一起牵扯面广、影响深远的文字狱大案。这起文字狱的背后固然与少数民族入关统治在思想文化上的高压政策有关,也反映出士人传统撰史留名的思想心态,士人间诈财告发的私人恩怨,勾心斗角的吏治腐化。
文字狱历朝历代都有,每个朝代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都会在文字上做些手脚,但是主要是在明朝和清朝为最。清朝的文字狱就集中在“康乾盛世”。这个明史案虽然发生于顺治年间,但也是拖到了康熙年间才定案。
事情大致是这样发生的:浙江人庄廷鑨家庭条件不错,想写一部史著传世,于是从同乡人朱氏手中花大价钱购买了一本还没有完成编撰发行的《明史》,这本书本是天启年间的首辅朱国祯所著。这位庄先生拿来以后就改成自己的名字,开始往上补充崇祯、南明年间的事。这部书里面还是奉明朝正朔,呼努尔哈赤为“奴酋”,清兵为“建夷”等等。有这样的字眼,被发现之后的后果那肯定是很严重的。
这位庄廷鑨花钱找十多位名人帮他撰写润色,书名改称《明史辑略》。总的来说这些人都或多或少有些保存历史,传世后人的文人心态和责任感吧。也就是说通过这本书在后世给自己留名,庄廷鑨出钱,其他人出力,这样呢,也能抬高书的身价,提高知名度。
书成之后请李令皙作序,题茅元铭、吴之铭、吴之熔、李涛、茅次莱、吴楚、唐元楼、严云起、蒋麟征、韦金佑、韦一围、张篙、董二酉、吴炎、潘柽章、陆圻、查继佐、范骧等十八人于其上,“卷端罗列诸名士,盖欲借以自重。故老相传,二百余人中,多半不与编纂之役。”据说顾炎武当时也被列入书中了,只不过被其拒绝,他认为庄先生没有真才实学,批评了这种追名逐利的做法。又说明此书是根据朱氏(即朱国祯)的原稿增删而成。庄廷鑨慕杭州举人查伊璜之名,擅自将其列入《明史》的参订名单,查伊璜得知后吓得心胆俱裂,为求自保,赶忙向学道检举告发,但学道并未在意此事。
书成不久,顺治十二年(1655年)庄廷鑨病死。其父庄允诚于顺治十七年冬(1660年)将书刻成,即行刊书《明史辑略》(《明书辑略》)。而事情的发生是因为一个县令吴之荣引起的。据说吴之荣因为***入狱,后来被保释出来,到处***,还以这本书有诋毁朝廷为由敲诈庄允诚。庄允诚上下打点好关系,不理吴之荣这茬。后来吴之荣又去***另一个参与编撰人员朱佑明,也同样失败。湖州知府陈永命接受了庄允诚几千两银子,所以在当地吴之荣拿他一点办法都没有,于是吴之荣便上京告状。
这件事情让吴之荣越闹越大,甚至惊动了鳌拜。鳌拜责令刑部满官罗多等到湖州彻查并惩办相关人员,吴之荣对南浔富人朱佑明怀恨在心,诬告“朱氏原稿”即朱佑明本人。庄允城被逮捕上京,后来不堪虐待死于狱中,庄廷鑨被掘墓开棺焚骨,而且举族获罪。
吴之荣诈财未成告发成功,不仅分了庄、朱二家之财,还被提拔。清廷这种做法实际上对社会的负面影响难以估量。鳌拜等人借机大兴案狱,湖州府学教授赵君宋本是告发者之一,亦以“私藏逆书久不上缴”罪名被处斩。到康熙二年(1663年)五月二十六日正式结案,这场大案共杀了多少人众说不一,有说杀七八十人的,有说杀二百多人的,还有说株连七百多家的三千人之多。牵扯范围之广,沉重打击了清初文人修史积极性,更是束缚了思想文化的发展,枯萎了华夏文化。
总体来看,清初士人热衷修史有积极的心态,但很多的是虚浮之风导致金钱与名利的关系,士人商人官员的利益交换,远超著史本身的意义,相互之间唯利是图,勾心斗角。这种世风的形成对历史危害也是巨大的,只能说是维护了统治阶层的利益不受损害,但是案后士人不再秉笔直书,统治者的好恶成了撰书的基调和方向,禁锢了思想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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